| 時辰地支 | UTC+8 | 甲或己日 | 乙或庚日 | 丙或辛日 | 丁或壬日 | 戊或癸日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子時 | 23時至1時 | 甲子時 | 丙子時 | 戊子時 | 庚子時 | 壬子時 |
| 丑時 | 1時至3時 | 乙丑時 | 丁丑時 | 己丑時 | 辛丑時 | 癸丑時 |
| 寅時 | 3時至5時 | 丙寅時 | 戊寅時 | 庚寅時 | 壬寅時 | 甲寅時 |
| 卯時 | 5時至7時 | 丁卯時 | 己卯時 | 辛卯時 | 癸卯時 | 乙卯時 |
| 辰時 | 7時至9時 | 戊辰時 | 庚辰時 | 壬辰時 | 甲辰時 | 丙辰時 |
| 巳時 | 9時至11時 | 己巳時 | 辛巳時 | 癸巳時 | 乙巳時 | 丁巳時 |
| 午時 | 11時至13時 | 庚午時 | 壬午時 | 甲午時 | 丙午時 | 戊午時 |
| 未時 | 13時至15時 | 辛未時 | 癸未時 | 乙未時 | 丁未時 | 己未時 |
| 申時 | 15時至17時 | 壬申時 | 甲申時 | 丙申時 | 戊申時 | 庚申時 |
| 酉時 | 17時至19時 | 癸酉時 | 乙酉時 | 丁酉時 | 己酉時 | 辛酉時 |
| 戌時 | 19時至21時 | 甲戌時 | 丙戌時 | 戊戌時 | 庚戌時 | 壬戌時 |
| 亥時 | 21時至23時 | 乙亥時 | 丁亥時 | 己亥時 | 辛亥時 | 癸亥時 |
隋後普遍行百刻制,每天100刻[18]。至順治二年(公元1645年)頒行時憲曆後,改為日96刻,每時辰八刻(初初刻、初一刻、初二刻、初三刻、正初刻、正一刻、正二刻、正三刻)[19][13]。自此每刻15分,無「四刻」之名。
子初分日問題[編輯]
在天文星象以及曆法計算上,皆以子正0時分日[20][21][17]。惟在八字命理上,由於這會造成12時辰中,獨有子時出生者被分割[22];造成前一天深夜23時至0時(夜子時)子正出生者與當天凌晨0時至23時子初(早子時)出生者雖具有相同時干支,卻為不同日干支的特殊情況,或存有命盤不連續性的問題[23]。因之該如何處理子初出生者(是以子初、抑或子正換日柱),仍有很大爭議。自古雖有取子正分日者[24][25][26],亦有當以子初分日之論[27];甚或認為徐子平四柱八字以子正分日、紫微斗數以子初分日者[28]。
其實,分日之爭反映的是命理邏輯之爭。選擇子初分日還是子正分日,必然要維護命理邏輯的一致性。當命理邏輯選擇了以時令(也就是節氣)分月,必然也會選擇以時令分時,也就是選擇子初分日;當命理邏輯以曆令(也就是朔)分月,必然也會選擇以曆令分時,也就是子正分日。[來源請求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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